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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伊犁州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4002民初4423号
原告:***,住昌吉市。
被告:伊犁州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伊犁州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通知原告***于2016年8月14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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