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伊犁州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新4002民初4423号 原告:***,住昌吉市。 被告:伊犁州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伊犁州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通知原告***于2016年8月14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