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清水海远塑胶有限公司

永登清水海远塑胶有限公司与瓜州县天胜塑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92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永登清水海远塑胶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瓜州县天胜塑胶。 申请执行人永登清水海远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瓜州县天胜塑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2019)甘092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77565.74元,诉讼费870元,执行费1077元,合计79512.7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9512.7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