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21民初2254号
原告:宋某某,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登清水海远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登县城关镇满城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永登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永登清水海远塑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2023年10月12日,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宋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