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22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085756631J,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满城村一社。
被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0121196306075612,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居民。
本院在执行******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通过网络及传统(线下查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并进行核实。
网络查控:2020年10月26日、12月24日等对**所在的人行及全国银行的开户信息、车辆、不动产、税务、工商、保险、证券等进行网络查控,对发现的银行账户信息已采取冻结措施。未发现税务、工商、保险、证券、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其车辆手续,实际无法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传统查控:本院干警于2020年11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四川省崇州市××镇调查**名下财产线索及其去向,经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村里居住,村里也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在**户籍地崇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执行中已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塑胶有限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供**的财产线索。2020年12月23日已与申请人******塑胶有限公司进行了当面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都兰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2执6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 判 长 索南才让
审 判 员 匡 浩
审 判 员 赵 波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俄 却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