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02执7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塑胶有限公司,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满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085756****。
法定代表人:李永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卓玛才仁,系德令哈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德令哈市绍安塑胶直销部,所在地德令哈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2MA575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德令哈市。
申请执行人******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令哈市绍安塑胶直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20)青28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的申请标的79926.54元,执行到位2087.51元,未执行到位77839.5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协助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较少,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的登记信息。
三、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所有车辆(×××)在车辆登记机关的手续(暂时没有找到,没有实际扣押)。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海 瑛
审 判 员 哈斯巴根
审 判 员 马 海 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东珠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