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811号
申请人:永登清水海远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满城村一社。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万雄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稻麦良种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永登清水海远塑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万雄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登清水海远塑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万雄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登清水海远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万雄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丹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