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燎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净佳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4民初14308号 原告:净佳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净佳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净佳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净佳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