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燎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智展齿轮传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2749号
原告: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智展齿轮传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智展齿轮传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275元(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