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8403号之三
原告: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9170M,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涛晟齿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08839375,,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涛晟齿轮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159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215元(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