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燎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执4371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07553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94132-2,,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镇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37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马鞍山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前退还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89233元,并赔偿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损失40000元,支付鉴定费32000元,总计261233元。因马鞍山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马鞍山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其对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马鞍山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找到马鞍山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3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