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7658号之一
原告: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红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港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南通港欣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60元(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燎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