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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8民终1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泉韬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审被告:安徽腾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中路18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安徽泉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敬亭路以东盛世御景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腾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泉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80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10元,减半收取49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