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3123民初920号之一
原告:湖南三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办事处光明西路16号219室。
法定代表人:***,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5月3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三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三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三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三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湖南三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