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三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龙山县第一分公司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支付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3)湘3130民督242号 申请人:湖南三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龙山县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城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MABRH1PN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申请人湖南三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龙山县第一分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三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龙山县第一分公司称,2023年2月至6月9日,被告在原告管理负的龙山e家天下家居建材商贸城项目从保安岗位工作期间,未经原告的同意,私自把原告从国网购买的电售卖给商贸城商户及业主,被告将售卖所得欠款私自挪用,据为己有。经核实,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被告说已经将钱挥霍,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至今未还。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欠条一份;2.书面证明一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9,61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可以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湖南三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龙山县第一分公司归还欠款39,610元。 申请费26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