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百泰建设有限公司

6013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1民初6013号之四 原告: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大仪镇振仪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扬州市百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3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百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