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科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石河子科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与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0103民初7162号

原告:***科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22小区31栋。

法定代表人:翟庆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亦,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1号徽商饭店10楼。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科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2021年2月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实验费用190305.2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3498.05元(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共计852天,按欠款总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七计算违约金),合计:303803.3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送达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5月签订《中泰化学托克逊200万吨/年电石及配套4×300MW动力站一期2×300MW动力站项目土建工程试验检测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就被告承建的中泰化学托克逊200万吨/年电石及配套4×300MW动力站一期2×300MW动力站项目提供土建实验室试验检测服务,并由被告支付工程试验费用,工程试验费用不含税价为690305.25元,并约定被告于2014年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向原告支付合同款的30%,支付至合同额的90%,剩余10%于土建工程竣工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尚欠190305.25元费用未付,原告多次索要上述款项均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科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于2014年5月签订《中泰化学托克逊200万吨/年电石及配套4×300MW动力站一期2×300MW动力站项目土建工程试验检测协议》,协议约定了工程名称、地点、检测范围、试验检测费用、试验费支付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为被告承建的中泰化学托克逊200万吨/年电石及配套4×300MW动力站一期2×300MW动力站项目提供土建实验室试验检测服务,该工程完工后,2017年3月26日被告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卫东向原告***科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欠据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款项为190305.25元,并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若不能按时结清该款,被告按照每日所欠款的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并承担法律诉讼的一切费用,原告多次索要上述款项无果,原告降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七主张。被告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应诉、不答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查明事实有《中泰化学托克逊200万吨/年电石及配套4×300MW动力站一期2×300MW动力站项目土建工程试验检测协议》、欠据、公告费收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和欠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之间的合同事实进行了确认,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遵循守信原则依约及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190305.25元款项之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科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被告约定了付款时间和违约计算方式,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求予以支持,原告将合同约定的按照每日所欠款的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降低为每日所欠款的万分之七,被告须支付的违约金为113498.05元(190305.25元×0.0007(每日)×852天,2017年7月1日-2019年10月31日,852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科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工程实验费用190305.25元;

二、被告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科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违约金113498.05元。

以上应付原告***科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款项,被告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857.05元、邮寄费60元、公告费39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6307.05元,均由被告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江红

人民陪审员  周明清

人民陪审员  朱建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