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1538号
原告: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鲁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沈雯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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