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沪72民初260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为与被告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被告于2019年11月19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74020元至原告指定账户; 二、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2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两被告的所有财产保全;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4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4870元,保全费人民币2990元,共计人民币7860元,由原告***负担; 四、各方当事人就涉案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已由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4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