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沪72民初260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为与被告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被告于2019年11月19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74020元至原告指定账户;
二、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2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两被告的所有财产保全;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4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4870元,保全费人民币2990元,共计人民币7860元,由原告***负担;
四、各方当事人就涉案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已由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4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