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72民初409号
原告:上海世博港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洪山路174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世博港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世博港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世博港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上海世博港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