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2民初260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为与被告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94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沪72民初26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准许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2019年11月15日,原告以二被告已支付所有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告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解除对被告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的财产冻结。
审 判 长 辛 海
审 判 员 林 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 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