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72民初169号 原告: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新路西海新村3-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8号801、802、1301、1302、1401、1402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程宇海韵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21元,原告减少诉请后为31600元,减半收取计15800元,由原告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