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25民初679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向华,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尖,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92D646J。
法定代表人:梁才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裕,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云,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梁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4元,本院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海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叶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