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5民初1766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长标,福建启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桂旺,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发富,福建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城县******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57549619751。
法定代表人:周宗明,主任。
被告:龙岩市烟草公司连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89号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665065802J。
负责人:石健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昌辉,福建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连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李坊村东环南路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31DKRK41。
负责人:张彬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城三建(福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元坑镇福峰村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MA32BRP15F。
负责人:谢作彬,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巫桂旺、连城县******民委员会、龙岩市烟草公司连城分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连城县供电公司、名城三建(福建)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江爱香
人民陪审员 张荣春
人民陪审员 李艳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巫镇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