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2民初2818号
原告:安徽省六安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北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4328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寿县通淝路安徽现代信息学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9355204-X。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六安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寿县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安徽省六安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省六安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六安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903元,减半收取计39952元,由安徽省六安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