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省六安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5民初926号 原告:***,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湖县天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六安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北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43286J。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六安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