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09民终73号
上诉人:新疆绿翔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朝阳区额敏朝阳建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77346592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男,汉族,1965年6月26日出生,个体,住第九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新疆绿翔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9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上诉人新疆绿翔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参加诉讼,但新疆绿翔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绿翔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8元,减半收取2939元,由上诉人新疆绿翔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