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912号
原告:浙江恒大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海煤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大科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海煤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恒大科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恒大科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