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民4837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阳市第四中学。住所地:枣阳市民主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国,该校校长。
第三人:湖北广成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北昌街11幢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阳市第四中学、第三人湖北广成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7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