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成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枣阳市第四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民4837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阳市第四中学。住所地:枣阳市民主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国,该校校长。 第三人:湖北广成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北昌街11幢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阳市第四中学、第三人湖北广成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7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