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81民初2332号
原告:邓州市泓灏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邓州市张楼乡***13组2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宛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杏山旅游管理区院内10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泓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宛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中,原告邓州市泓灏建材有限公司称被告已经将欠款履行完毕,并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泓灏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州市泓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47元,由原告邓州市泓灏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