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浩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7民初617号 原告:***,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众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浩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台前县新区建德商业广场12楼1208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澜,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浩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贺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