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7民初617号
原告:***,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众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浩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台前县新区建德商业广场12楼1208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澜,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浩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贺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