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415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杭州天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CGXNB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安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与被告杭州天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在案件受理费预交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