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12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杭州聚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86-390号、学院路99号3幢10层1001、1002、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9G6XA1C。
法定代表人:陈超超。
委托代理人:王建,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05月2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85年0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彭星,男,1980年11月0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霞,男,1982年07月0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杭州聚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星、**霞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4民初49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聚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彭星、**霞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聚邦建设有限公司1334596.0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13.5元、执行费15745.9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彭星、**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彭星、**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彭星、**霞逾期未全部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彭星、**霞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308600元;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因无实际价值经申请人同意暂未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被执行人彭星名下×××汽车我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已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汽车,共得款49500元,扣除执行等相关费用后,本案分配得21570.54元;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仙居县仙药新村2幢502室不动产,暂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处置条件经申请人同意暂未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仙居县田市镇吴桥下村房地产,因系农村宅基地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星、**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彭星、**霞未全部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彭星、**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聚邦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彭星、**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11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项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程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