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城市设施建设集团广源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2765号
原告:长春城市设施建设集团广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泉眼村东胜利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青华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长春城市设施建设集团广源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春城市设施建设集团广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向法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城市设施建设集团广源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城市设施建设集团广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