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1民初10691号
原告: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莱芜瑞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瑞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