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民初431号
原告:***,男,199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雨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窑镇新花园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进。
原告***诉被告江苏雨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