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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一般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陕西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莲民一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96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19960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于2013年6月27日出具收条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