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8132号
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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