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2020)陕01民终9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6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章官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飞,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北段二十九号1号楼3单元10号。
 上诉人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凡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8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于 1987 年毕业后分配至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作,1998 年 3 月起***因病一直再未到单位上班。2007 年 6 月 6 日,***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同日作出市劳仲不字(2007)第 118 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于 2007 年 6 月 15 日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作出(2007)莲民二初字第 1041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与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续缴自2003年元月起的社会统筹金承担其中单位应该承担的金额;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自 1998 年 4 月至 2010 年 5 月共计 145 个月的生活费 26525 元。驳回***要求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按承诺报销其有病期间医药费的诉讼请求;驳回***要求享有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改制后有关股份以及相关待遇的诉讼请求。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民终字第 157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 年 9 月 1 日,***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同日作出莲劳仲不字(2011)第 185 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作出(2011)莲民二初字 第 01122 号民事判决,判决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返 还***医保本、医保卡、支付*** 2010 年、2011 年度取暖费合计 1496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不服,提起上诉,2012 年 7 月 27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民二终字第 0154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 年 9 月 6 日,***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同日作出莲劳仲不字(2012)第 118 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18 日的生活费,每月 800 元,共计 21200 元。原审法院作出 (2012)莲民一初字第 01181 号民事判决,判决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18 日 的生活费,每月 750 元,共计 19950 元;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 有限公司为***缴纳工伤险、生育险;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民二终字第 006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 年 4 月 29 日,***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同日作出莲劳仲不字(2014)第 076 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 01943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陕西省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的 75%比例向***支付生活费用,并判决:一、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按照每月960元的标准向***支付 2012 年 9 月 19 日至 2014 年 6 月 18 日的生活费,共计 20160 元;二、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支付 2012 年的取暖费 800 元,2013 年的 取暖费 800 元;三、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 支付医药费 417.72 元;四、驳回***其余诉讼请求。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民二终字第 0183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 6月20日,***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同日作出莲劳仲不字 (2016)第 039 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经审理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作出(2016)陕 0104 民初 41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支付自 2014 年 6 月 19 日至 2016 年 9 月 18 日期间生活费用 28470 元;二、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支付 2014 年度、2015 年度取暖费用 1792 元; 三、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支付自 2014 年 9 月至今的医疗费用 4685 元;四、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作出(2017)陕 01 民终 403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 年 5 月 5 日,陕西省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变更公司名称为中凡公司。2019 年6月19日,中凡公司出具《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预报)表》,为***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同意*** 2014 年 2 月退休。至庭审时,***的退休手续未办理完毕。中凡公司自 2016 年 9 月 19 日起未向***发放生活费,未支付*** 2016 年、2017 年、 2018 年取暖费。 又查明,陕西省 2015 年 5 月 1 日实行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 1480 元;2017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陕西省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 1680 元。 另查,***(申请人)与中凡公司(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19 年 9 月 3 日作出莲劳人仲不字(2019)第 147 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决定不予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与中凡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 纠纷已多次经过诉讼。虽***自受伤后未在中凡公司上 班,但双方均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退休 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未能依法开始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故***、中凡公司之间自 2016 年 9 月 19 日至 2019 年 2 月 4 日期间劳动关系仍持续存在。中凡公司应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向***支付上述期间的生活费 34856.21 元。2016 年陕西省企业职工执行取暖费的标准为一年 896 元,2017年度、2018年度陕西省企业职工执行取暖费的标准分别为 2360 元,故中凡公司应向***支付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取暖费共计 5616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协助***办理退休手续的义务。关于***主张自 2019 年 3 月起由中凡公司向其每月按照 3800 元标准发放退休金,发放退休金系社保养老经办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应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从社保养老经办部分处按月领取,该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凡公司至今未将医保卡交付给***使用,***要求中凡公司承担医药费理由合理,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提交的医药费票据,中凡公司应向***支付医药费 12537.5 元。***要求中凡公司为其办理高血压慢性病申报手续、返还个人资料及物品、缴纳公积金之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对此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支付 2016 年 9 月 19 日至 2019 年 2 月 4 日期间的生活费共计 34856.21 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支付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取暖费共计 5616 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支付医疗费 12537.5 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协助***办理退休手续;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宣判后,中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陕西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停产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工单位安排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但是我单位并未停工停业,而且***完全知道让其上班而故意不上班,不存在单位不让她上班的情况。关于取暖费,其未提供劳动,没有权利享受该项待遇。关于医药费,不应支付。关于退休手续,是***未配合单位办理手续。综上,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维持原判第五项。
***辩称,本案原审判决与之前的几次诉讼具有连续性,关于生活费、取暖费及医疗费均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支持,这次起诉只是多了退休问题,经过审查,其符合退休条件,其向单位邮寄了要求办理退休的申请,上诉人应当为其办理退休事宜,却至今未办理,故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原审判决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从受伤后未上班,对于未上班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但双方并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手续现亦未办理完毕,且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过多次生效判决的处理,故原审认定***与中凡公司的劳动关系在2016年9月19日至2019年2月4日期间持续存在,并判决中凡公司按照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并无不当。关于医疗费,因中凡公司至今未将医保卡交付***属实,故原审判决中凡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向***支付医疗费并无不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协助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是其应尽的义务,原审判决中凡公司协助为***办理退休手续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对***其余诉请的处理亦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中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志 愿
审 判 员  姜   华
审 判 员  陈 洁 婷
 
二○二○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博 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9146号
 
上诉人: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19745230W。
    被上诉人:***,女性,1964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路29号,居民身份证610103196402043261。。
上诉人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8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0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null(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null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概述一审裁判理由)。判决:……(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综上所述,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志愿
    审判员      陈洁婷
    审判员      姜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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