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泽通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泽通机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4民初5251号 原告:***,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泽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翟家庄村朝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泽通机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