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3民初2134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园区花园大道2号金谷产业园4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04985485X(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