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3民初2134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园区花园大道2号金谷产业园4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04985485X(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