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侯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3民初4740号之一 原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园区花园大道2号金谷产业园4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0498548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