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舜君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6068号 原告:上海舜君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 原告上海舜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舜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3,901.30元均由原告上海舜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