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

汕头市粤隆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15民初2779号之一
原告:汕头市粤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工业区上巷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764921504U。
法定代表人:王腾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松,广东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园区花园大道2号金谷产业园4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04985485X。
法定代表人:王飙。
原告汕头市粤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汕头市粤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汕头市粤隆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粤隆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34元,减半收取计90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17元,由原告汕头市粤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椰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丽丹
书 记 员 陈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