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8民初10759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安格龙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憗,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系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安格龙翔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安格龙翔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一份,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一份,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收悉两份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安格龙翔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安格龙翔药业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十三万八千九百五十二元,减半收取六万九千四百七十六元,由重庆安格龙翔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元,减半收取一万二千五百六十三元,由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夏 璇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