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624民初631号
原告:三明市联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沪***311幢5**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43839560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诏安县桥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桥东镇商业街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4003904072G。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明市联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公司”)与被告诏安县桥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桥东镇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桥东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桥东镇政府立即向联盛公司支付拖欠的监理服务费88490元及利息(利息以884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桥东镇政府承担。事实与理由:桥东镇政府委托联盛公司提供福建省2015年度海堤加固项目诏安县桥东镇厢杯埭海堤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双方签订《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合同编号:SMLS-2016-08),约定监理服务费为128490元。该项目工程于2016年6月3日开工,并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完工验收,且于2019年12月28日保修期满,联盛公司已经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根据合同约定,桥东镇政府最迟应于保修期满14天内向联盛公司一次性付清监理服务费,但桥东镇政府至今只向联盛公司支付40000元,拒不支付剩余监理服务费88490元。据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联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桥东镇政府辩称,一、联盛公司主张桥东镇政府拖欠监理服务费88490元是错误的,桥东镇政府未支付联盛公司监理服务费尾款为46021元。桥东镇政府作为福建省2015年度海堤加固项目诏安县桥东镇厢杯埭海堤加固工程的业主单位,项目工程由联盛公司提供施工监理服务,双方于2016年4月19日签订《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其中监理合同“二、监理范围3、监理项目投资8566029.86元;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128490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及“专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监理服务费计取方法:监理服务费=施工中标价×1.5%。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①按每两个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为每两个月实际完成建安工程造价计取相应监理服务费的70%;②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至监理服务费的80%;③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经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后支付至按最终实际完成施工结算总价计取相应监理费的95%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④工程结算审核定案,留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至保修期满14天内一次性付清。”的约定,由此可见,当时双方约定的监理服务费128490元,是按监理项目投资(即中标价)8566029.86元作为计取依据,按1.5%的标准计算监理费,即128490元=8566029.86元×1.5%。同时,该条款约定最终的监理费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第③点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监理费是按工程最终审核结算总价计取相应监理费,该工程于2020年11月10日结算审核,确认工程结算审核价为5734751.10元。据此本工程监理服务费为86021元=5734751.10元×1.5%。现桥东镇政府已支付40000元,未支付尾款为46021元,故联盛公司主张未付尾款为88490元是错误的。二、联盛公司主张支付拖欠监理费利息缺乏依据。首先,应当确认桥东镇政府未支付的监理费尾款为46021元;其次,桥东镇政府未支付监理费尾款责任在于联盛公司,桥东镇政府在工程结算审核后,多次与联盛公司联系支付尾款相关事宜,因联盛公司不遵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不同意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工程结算审核价作为计取依据,要求以中标价作为计取依据,导致监理费尾款46021元至今未支付,违约责任在于联盛公司,不是桥东镇政府违约拒付,桥东镇政府没有违约,不承担支付尚欠监理费尾款的利息。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联盛公司不合法、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联盛公司提供证据如下:1.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各一份;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一份;3.完工证书一份;4.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一份;5.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一份;6.律师函、EMS邮寄截图各一份。
桥东镇政府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联盛公司要证明的第一点即在合同实施时将保持不变,并不受政策性价格调整,关于合同实施时将保持不变,桥东镇政府认为应当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实际的结算支付,不受政策调整的无异议,其他的无异议,确实当时是以中标价计取监理服务费;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联盛公司要证明当时约定酬金128490元,这一点无异议,但是签订合同时约定的监理酬金是以工程中标价作为计取依据,但合同第四条约定服务酬金,最后是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即等结算之后,就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支付,即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小点的规定,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应当按照最后的工程审核造价作为具体依据进行结算,按最终实际完成施工结算总价计取相应的监理费;对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据5只有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关联性、合法性,不再进一步陈述,故证据5不具有证据效力;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联盛公司确实有发了律师函,桥东镇政府也有做出相应的回应,就是对联盛公司索要的监理费尾款88490元是有异议的,故不是桥东镇政府怠于支付。
桥东镇政府对证据1-4及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5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认定。
桥东镇政府提交以下证据: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一份;2.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工程项目造价汇总表各一份;3.律师函的复函一份。
联盛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监理服务费的酬金是128490元,第32条监理服务费的计取方法是按照施工中标价乘以1.5%,也就是双方在签订案涉合同时,是能够明确监理服务费是按照这个施工的中标价来计算,关于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的确可以按照实际施工的这个价格来计算这个分期付款的款项,但最终款项的总和仍应当是双方最终确定合同签订的施工中标价×1.5%。因此桥东镇政府提出的按照最终施工结算价,联盛公司认为跟本案是没有关联性的;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证据2只是施工的最后结算价格,与本案联盛公司主张的监理服务费没有直接关系,因为监理服务费是按照施工中标价,而不是最终的实际施工的结算价,这个没有关联性;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联盛公司没有收到桥东镇政府的复函,与前两组证据质证的意见一致,联盛公司认为最终的监理费尾款应当是88490元。
联盛公司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桥东镇政府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证据3已送达联盛公司,现证据3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桥东镇政府就福建省2015年度海堤加固项目诏安县桥东镇厢杯埭海堤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组织招标。招标文件载明:2、投标须知:2.1.1.7监理服务费:施工中标价×1.5%;2.1.1.10监理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保修期满止;2.4.3.3投标报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监理服务费均以施工中标价×1.5%计取,在合同实施时将保持不变,并不受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2.4.3.7监理服务费:施工中标价×1.5%;2.4.3.8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均以施工中标价×1.5%计取,建设工期延长或提前,监理服务收费也均不做调整,如工程提前完工,则监理服务酬金亦不予变更。2016年4月12日,联盛公司中标桥东镇政府拟投建的福建省2015年度海堤加固项目诏安县桥东镇厢杯埭海堤工程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价为:监理服务费=施工中标价×1.5%;监理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保修期满止。案涉项目施工中标建设单位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为8566029.86元。后联盛公司与桥东镇政府签订《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合同约定“三、监理服务内容和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从监理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工程完工直至工程结算审核完毕,以及缺陷责任期一年(从所有工程完成验收备案合格之日起计起)。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128490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监理服务费计取方法:监理服务费=施工中标价×1.5%;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①按每两个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为每两个月实际完成建安工程造价计取相应监理服务费的70%;②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至监理服务费的80%;③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经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书后支付至按最终实际完成施工结算总价计取相应监理费的95%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④工程结算审核定案,留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至保修期满14天内一次性付清,(无息退还)。”案涉工程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完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2020年11月3日,案涉工程经桥东镇政府委托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为该工程核定价值为5734751.1元。2020年11月10日,福建省诏安县财政局向桥东镇政府出具诏安县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2020)诏财建审结字第50号],审核情况载明福建省2015年度海堤加固项目诏安县桥东镇厢杯埭海堤工程审核后结算造价为5734751.1元。2022年7月12日,联盛公司委托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桥东镇政府发函,要求桥东镇政府支付监理费尾款88490元。桥东镇政府已支付联盛公司监理服务费40000元。
本院认为,联盛公司与桥东镇政府签订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监理服务费的认定,联盛公司主张以施工中标价8566029.86元×1.5%计算,桥东镇政府以《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第四条及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二条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第③点为由主张以施工结算总价计算监理服务费,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第四条写明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128490元,即按施工中标价8566029.86元×1.5%计算,及该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二条亦约定“监理服务费计取方法:监理服务费=施工中标价×1.5%”,该内容均对监理服务费的金额作出了明确约定,桥东镇政府所主张的合同依据主要是关于监理服务费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的约定,但监理服务费总价款的计取方式仍应以合同约定的施工中标价×1.5%计算;其次,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第五条“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的约定,因此,本案有关条款的解释,中标通知书应优先于专用合同条款,本案中,双方关于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二条“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的履行存在争议,根据中标通知书亦明确约定“中标价为:监理服务费=施工中标价×1.5%”,综上,对桥东镇政府以结算审核价格计算监理服务费的辩称不予支持,本院依法确认案涉工程监理服务费为128490元(施工中标价8566029.86元×1.5%)。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一致确认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已届满,桥东镇政府未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联盛公司工程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联盛公司起诉请求桥东镇政府支付尚欠监理服务费88490元(128490元-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联盛公司利息的请求,属合理请求,联盛公司主张利息以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二条“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第④点约定的届满时间起算,因工程结算审核定案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另根据合同第三条第1项约定保修期满第14天应为2020年1月11日,故本院依法确认利息应以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之日计付,即桥东镇政府应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联盛公司请求超出本院核定部分的,依法不予支持,对桥东镇政府关于其不承担支付尚欠监理费尾款的利息的辩称,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桥东镇政府的辩称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诏安县桥东镇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明市联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884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三明市联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3元,减半收取计1136.5元,由诏安县桥东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注:
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