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921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南县***大酒店,住所地湖南省南县。
投资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金地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县***大酒店与湖南金地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湖南金地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153193.12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金地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153193.12元余额。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