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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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223执77号
申请执行人: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6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青海筏子湾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互助县巴扎乡甘冲口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筏子湾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依据互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223民初19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434817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16748元。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执行措施如下:1、2022年1月13日开始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青海筏子湾发电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开有账户,但余额不足以本案的执行。2、2022年6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青海筏子湾发电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互助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青海筏子湾发电有限公司位于互助县土地使用权一宗。4、2022年7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青海筏子湾发电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22年7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青海筏子湾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申请执行人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告知。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青海筏子湾发电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标的1434817元,执行费16748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青0223执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部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