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执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万达广场B座1602-1605室),组织机构代码72612861-X。
法定代理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160号,组织机构代码69511420-6。
法定代表人黄代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6]宜仲裁字第36号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8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恒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03030.5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宜市国用(2010)第190106628号]及位于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9号的房屋(证号:0380831、0380915、0380913、0380925、0380934号),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全部未执行。
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2016]宜仲裁字第3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翔
审判员 谷晓峰
审判员 苏 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郦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