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3民初2305号
原告:***,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被告:江苏安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中庆中路商业街A-51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刚,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人民北路二中西大门旁。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安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拟先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协商处理,故原告赵学忠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